兴海县红十字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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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信息
    机构名称:
  • 兴海县红十字会
    机构类型:
  •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
    成立时间:
  • 1998-05-08
联系方式
    固定电话:
  • 0974-8581918
    传真号码:
  • 0974-8581918
    机构地址:
  • 兴海县子科滩镇东大街3号
捐款方式
    户 名:
  • 兴海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红十字会捐赠专户
    账 号:
  • 100780764260010001003
    开户行:
  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海县支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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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青海省红十字会品牌项目管理办法
  • 时间:2018-01-22 来源:

青海省红十字会品牌项目管理办法

 
 
 
  青海省红十字会品牌项目管理办法……
第一章 总 则
  第一条  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品牌项目管理工作,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以及我会品牌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 本办法中所指品牌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红十字会确定的项目(包括:红十字博爱助医、红十字博爱助学、红十字博爱家园)。
  第三条  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,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确保项目资金安全、质量达标。
  第四条  项目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审核批复,项目资金封闭运行、专款专用、确保资金安全。
  第五条  各级红十字会职责
  (一)省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审查申报、资金监管、监督检查、评估验收等工作。
  (二)市州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要求,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、资金监管、监督检查、评估验收等工作。
  (三)县(区)红十字会按省、市州红十字会要求,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、资金监管、跟踪监督、资料收集、项目评估、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等工作。
 
第二章  项目申报
  第六条  项目申报要求
  (一)申报项目须根据省红十字会具体项目申报要求,与各级政府、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定,据实上报。
  (二)在项目申报过程中,由项目实施部门(单位)报县(区)红十字会审核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。
  (三)项目的援助规模及援助资金等数据,须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,杜绝虚报、瞒报、误报现象。
  第七条  项目申报程序
  (一)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分类建立项目信息库,为项目推介和申报提供基础资料。
  (二)项目的申报应由县(区)红十字会向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,市、州红十字会审核后向省红十字会申报。
  (三)省红十字会对市、州上报的《项目计划书》及项目申请报告复核后报援助方进行确认。
 
第三章  项目实施
  第八条 省红十字会根据《项目协议书》内容及时向受援市、州红十字会下发项目通知,并抄送市州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。
  第九条 省红十字会根据《项目协议书》通知县(区)红十字会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和资料收集。项目完成后,提交项目资料和项目总结报告。
  第十条  项目实施要求
  (一)各级红十字会及项目主管部门(单位)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及项目资料。
  (二)项目原则上不冠名,但根据援助方意愿可立碑铭文纪念,设立标识。
 
第四章  资金拨付
  第十一条  项目资金由各级红十字会专户存储、监督管理、单独核算、专款专用、超支不补。
  第十二条  项目资金按照《项目协议书》要求进行拨付。
  第十三条  县(区)红十字会申请项目拨款,须向市、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,并附相关资料。
  第十四条  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单独核算,与项目结余款使用方案一致。
  第十五条  除《项目协议书》中明确单列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外,其余项目的援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实施,本级红十字会项目工作经费可申请同级财政解决。
 
第五章  项目管理要求
  第十六条  项目实施过程中,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;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原则,项目申报、批复,须经执委会研究,需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,对项目申报、实施、验收全过程的合理性、真实性、绩效性负责。
  第十七条  援助方、省、市、州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,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改正。
  第十八条  县(区)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须现场跟踪督察,确保项目进度及质量合格。
  第十九条  各级红十字会对项目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,严格管理,作为项目实施依据,以备援助方及各级红十字会审核。
  第二十条  项目实施过程中,各级红十字会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执行情况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 
第六章  附则
  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  第二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。